近日,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人民法院在办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过程中,通过“以鉴促调”方式,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一致,助力涉纠纷企业恢复了生产经营。
据悉,泰宁某物资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租赁了某工业园的一栋厂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该厂房与晋江某保洁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的厂房相邻。2021年7月某日,乙公司的车间突然着火,大火因风势波及甲公司租赁的厂房。虽然大火经消防人员扑灭,但甲公司的机器设备、部分库存产品等都被烧毁,并导致其停止生产经营。火灾事故经永安市消防救援大队现场勘验后,认定起火原因系乙公司撕碎机破碎过程中的高温将鞋服边角料引燃,后导致蔓延成灾。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甲公司的损失赔偿事宜进行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了尽快恢复生产,甲公司向永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赔偿其财产损失、人工损失、灾后处理费等共计48万余元。
永安法院受理该案后,立即前往火灾现场勘察,并组织双方召开庭前会议,了解到事故发生后双方曾与厂房的出租方进行协商,已就厂房屋面、墙面、卷闸门、电机闸、钢结构的损失达成一致意见,但对甲公司提出的布料挤压成型机、除铁设备、电缆和成品布料颗粒等损失,因双方对物品价值、损毁程度、残值等存有争议而始终未能协商一致。同时,甲公司已重新租赁厂房,亟待纠纷解决后恢复生产。
摸清双方症结后,承办法官提出“以鉴促调”的调解方案,即双方搁置争议,以第三方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作为损失认定的基础,再商定具体调解方案。在征得双方同意并明确具体鉴定事项后,承办法官立即委托鉴定机构着手鉴定事宜,并实时跟踪鉴定进展情况。
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后,承办法官以该意见为基础,再次组织双方调解,并对灾后处理费、鉴定费等细节进行明确,最终促使达成了乙公司分两期支付甲公司赔偿款12万元的调解方案,彻底解决双方的纠纷。目前,甲公司已将机器设备、成品等搬至新厂房,恢复了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