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租房新政:提倡“押一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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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2日,广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防范住房租赁市场风险,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加快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通知强调,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已出租房源

应在5个工作日内撤除发布信息

在房源管理方面,通知要求,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应当将经营的房源信息纳入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管理,由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房源核验。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对发布房源信息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发布禁止出租的房源信息、误导或虚假信息。对已出租或终止委托出租的房源,应当5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发布渠道上撤除。

具备租赁房源信息发布功能的网络信息平台应当与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完成对接,发布租赁房源信息时应当核验发布主体身份及房源核验码,并在显著位置标识房源核验码。

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核验发布主体和房源信息责任的,网信部门应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求网络信息平台提供有关住房租赁数据的,网络信息平台应当配合。

网络信息平台接到投诉,经自查发现房源存在虚假信息的,或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信等部门提出相关要求的,应当立即处置并保存相关记录。发布主体存在过失或过错的,网络信息平台应当依法限制或取消发布主体的发布权限。

房租收取提倡“押一付一”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指出,提倡出租人按月收取租金,租赁双方当事人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收取押金的,押金数额一般不超过1个月租金。

住房租赁从业主体经营非自有住房的,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超额部分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收取承租人租金、押金的周期与向住房权属人支付租金、押金的周期一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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