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庭”释法 当事人当庭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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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新疆新闻(努色热提·阿布都沙拉木)“我要了这么多年的钱,今天终于拿到手了,真的太感谢法官了。”9月4日,赵某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立案一庭副庭长周丽萍感激地说道。

2019年10月,赵某从李某处承包一安装工程,约定工程总价为6.6万元,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工程量、机械设备及误工费增加,工程实际总价款为10.9万元,李某在支付原定工程总价款6.6万元及增项价款4000元后,对承诺支付的剩余3.9万元工程价款,以种种理由推诿,不愿支付,2024年5月,赵某将李某诉至伊宁市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向李某发送对账单,并载明工程实际总价款为10万余元,李某并未对该对账单提出异议,后赵某多次按对账单金额索要款项,李某如有异议,应当及时提出,并与赵某进行协商,但李某多次承诺付款,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应视为李某对该笔款项的默认。8月5日,一审法院判决,李某向赵某支付剩余款项3.9万元。

李某不服,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提起上诉。

承办法官周丽萍受理该案后,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电话沟通,了解案件事实及争议焦点。考虑到李某远在湖南省,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尽快化解纠纷,周丽萍决定采用“云庭审”对该案进行审理。

庭审中,周丽萍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并“对症下药”,向李某释明相关法律法规,告知逾期支付带来的不利后果,详细解释双方当事人提出的法律问题。最终,在周丽萍耐心地释法明理下,李某、赵某达成一致意见,李某通过微信当庭向赵某支付了剩余款项,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件连着民生,民生连着民心。我们要以群众感受来践行‘如我在诉’理念,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唯一标准,站在群众的角度,解决他们的愁盼问题,才能将司法的温暖真正传递到百姓的心里,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周丽萍说。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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