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史钩沉:十七世纪荷兰殖民统治下的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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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子

*本文摘自《南安文史资料》第十三辑(1991年10月)作者柯文宝、洪瑞生,原标题《十七世纪荷兰殖民统治下的台湾》

正文

台湾,古称瀛州、夷州、澶州、蓬菜、琉球。史传,秦代就有汉人入台。《三国志》中《孙权传》记载:“黄龙二年(230年)遣将军卫温、诸葛直率甲士万人,浮海求夷州.”隋大业三年(607年)羽骑尉朱宽从福建入海探琉球。大业六年炀帝遣虎贲郎陈棱,朝请大夫张镇周多东阳兵万人:泛海前往慰谕。到了唐代正式建制,归泉州府晋江县管辖。宋元时闽南人陆续移居台湾,各地族谱均有记载。有史可查,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而且同闽南有着血缘地缘密切关系。

1595年后,荷兰大批商船东进爪哇,排挤了葡萄牙人,占据巴达维亚,垄断了印尼香料的贸易,殖民主义爪牙伸进了东南亚。十七世纪初,荷兰在政治、军事、经济、海运各方面迅速强大起来。1601年荷兰人攻占葡萄牙在南洋群岛的重要据点一马六甲。1602年,荷兰人在巴达维亚成立“东印度联合公司”,取得了独占印度洋区域的贸易和航行权利。并且得到议会特许:可以在东方维持自己的海陆军队,修筑要塞,设立法庭。1605年大败西间联军,从葡萄牙手中夺取安汶。1619年又大败英军。那时的荷兰已拥有商船16000艘,船员10万人(而英国仅有1500艘,法国1000艘)。在军事和海运上确立了海上霸主地位。荷兰的东印度公司,就是在国内外取得了绝对优势的历史条件下,更加疯狂地进行对外扩张和海盗掠夺。

1624—1662年(明天启四年至清康熙元年)荷兰殖民主义者在台湾历经长达38年的殖民统治。那时台湾的社会经济也随之发生了急剧的变化。

一、荷兰殖民者侵占台湾

中国的丝绸、瓷器和茶叶等特产在当时欧洲市场上需求量很大,利润也很高。勤劳的中国人民又是他们开发殖民地不可缺少的劳动力。因此,他们力图夺取一个足以控制对华贸易和掠夺中国财富的基地。这样,祖国宝岛——台湾就首当其冲了。

台湾地处我国东南海道要冲,东与球群岛为邻,南与菲律宾群岛相望,西北隔着台湾海峡与祖国大陆相联系。台湾气温高,湿度大,雨量充沛,对农业的发展十分有利;而且水产资源、地下矿藏也很丰富,在战略地位上显得特别重要,所以被称为“东南之锁匙,七省之藩篱”。

1624年9月,荷兰人借着明朝允许在台湾经商为由,在台南沿海登陆,占领了安平港至台南地区作为立足点,并在安平赤嵌设置商馆,以贸易作幌子,设立了军事设施。

1625年1月,荷兰殖民者首任台湾长官宋克,亲自访问新港社,用15匹棉布向平埔族人(高山族支系)骗取了他们所需要的一大片土地,这就是后来建筑晋罗文查要塞的地方。暴露了资本主义殖民者以最小代价,谋取最大利益的殖民占领侵略野心。

在赤建立根据地后,他们又采取种种威胁利诱手段,把统治势力逐渐扩”展到邻近的肖珑、麻豆、目加增湾、哆罗国、诸罗国、放索、琅峤等平埔族人住居地区,以及嘉义北港汉族人新开垦住居地区强迫缴纳地租、实物和人头税。经过十多年的经营,基本上实现了对台湾南部的占领。

1642年荷兰人又出兵攻打鸡笼(即基隆)、淡水等台湾北部重要港口,赶走了西班牙人。其侵略势力又扩展到台湾北部沿海地区。这样,荷兰殖民者就牢固地占据整个台湾岛长达38年之久。

二、荷兰在台湾的殖民统治

荷兰统治台湾的历史,就是一部荷兰人的殖民掠夺的历史。诚然,在荷兰殖民者统治台湾时期,由原来单一、封闭、落后的经济转变为殖民地经济。

(1)荷兰殖民统治下的台湾社会组织机构:

荷兰东印度公司在台湾设置行政长官和评议会,对全岛实行统治。他们任命各社、各村的头目叫“长老”,并授予有公司微章的藤杖一根,作为权的标志,每年在赤嵌召开一次地方长老会议,宣布公司的方针政染。据《彰化县志》卷九记载,这长老汉族人称为土官,有大土官、副土官职位,以“分掌其权,不相统摄,且易为制”。荷兰殖民者在台湾全岛统辖有45个部落,193个社,分成7个行政区;三个在赤嵌东部,一个在南部,一个在东南部,二个在北部。

其中以赤嵌、肖珑、麻豆、新港、法尼兰等地为主要据点。

热兰遮城堡复原图

荷兰殖民者在许乡重要地区建筑城堡和要塞,以防备人民的反抗,1624年建造热兰遮城堡(即安平城),1636年又在鹿港建造费里辛根堡,1653年在赤嵌附近建造普罗文查堡。阿姆斯特丹总公司董事会决定:台湾平时守军不得少于1200人,最多时达2200多人,有三分之一的兵力驻守在热兰遮城及其附近。他们对各族人民的反抗,采取极其残酷手段镇压。1652年郭怀一聚众起义驱赶荷兰人,终被歼灭;一遇汉人反抗,动辄“剿灭无余”,致整社村绝人。

(2)荷兰殖民者对台湾的土地垄断:

荷兰殖民者占领台湾后,发现本地农作物有很高的商品价值。于是:计划地进行大规模垦植,并设立“王田”制度,以东印度公司占领区的土地为基础,形成·一种新的剥削关系。规定“公司在台湾本岛有明确的财产所有权”。(曹永和《台湾经济史初集》)实际上台湾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全部被荷兰殖民者剥夺了,处于被奴役的地位。据《凤山县志》卷四记载:“就中土遗民(指明末台汉人),令之耕田输税。”“以受种十亩之地,名为甲,分别上、中、下等则征粟。”又据《彰化县志》卷六田赋志所载:“台湾田赋与中土(指大陆)异者,自红夷至白,就中土遗民,令之耕田输租。以受种十亩之地,名为一甲,分别上、中、下三则征粟。其陂堤圳修筑之费,耕牛农具种籽,皆红夷资给,故名日王田。亦犹中土人,受田耕种,而须纳租子之义,非民自世其业也。”汉人在荷兰殖民者统治下开垦荒地,一旦可以耕种,必须向荷兰当局实行缴纳高额赋税的义务。其王田制征税规定如下:

水田一甲租率:上田18石(每石为120斤),中田13石6斗,下田10石2斗。园地一甲租率:上园10石2斗,中园8石,下园5石4斗,这种租税包括地税、赋税、防御税(即军费)的综合租税,按其生产能力测算,农民只得20一30%,公司当局却获得70-80%的高额税收。从这种王田制的生产关系来看,台湾农民开垦田地,自己没有土地所有权,处于佃农地位;而荷兰殖民当局以军事占领剥夺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成为封建地主。这种封建地租剥削比大陆封建时代的地租剥削更历害,暴露了荷兰殖民统治者对台湾士地垄断的残酷程度了。

(3)荷兰殖民者对台湾人民的残酷盘剥和掠夺:

荷兰殖民者对台湾各族人民征收各种繁重捐税有:一是人头税,凡七岁以上男女,每年每人缴一里耳(荷币,折合英币一便士半)。据《台湾岛史》第八章记载:月1624-1644年这期间,每年征收人头税达33700里耳。二是狩猎税,据东嘉生《台湾经济史·概述》记载:设网捕的发给许可证,每月交一里耳,设陷并的每月交15里耳。其岁入达28000里耳。三是渔税,渔民捕获鲨鱼,每条要纳税一个斯揣卫(荷币);中国人在沿海捕鱼,要获得该公司的准许,并须缴纳十分之一的鱼税。

荷兰殖民者还巧立名目,肆意加派各种贡物,他们向长老宜布:各村、社必须缴纳鹿皮、稻谷等贡物。据《巴达维亚城日志》1644年12月2日记载:这一年台湾各种贡物总数价值4万里耳。他们对高山族的特产鹿皮更是贪得无厌,以缴饷形式大肆搜括。据康熙年间的《诸罗县志》记载:“台湾南北番社以捕鹿为业。仆社之商,以货物与番民交易。

肉与脯发卖,皮则交官折饷。以鹿皮为饷,即取社商投标包干之法,称仆社。”社商一方面是荷兰殖民者的代理人,另一方面则是依靠荷兰人的势力,对番社农民进行赤课裸地剥夺,荷兰殖民者为了控制农民剩余农副产品外运的权利,特别规定苛重的关税,据日本窦田或曾叙述这种情况:“台湾农民的剩余农产物及狩猎所获,受荷兰人的命令,每年五月一日,在被指定的场所进行交易。农民不接受荷兰人的货币,只是选取必要的日用品。”这种交易是由官员自定价格,以贱买贵卖的手段,任意对台湾农民进行残酷的劫掠。

海盗的掠劫,特别是贩卖奴隶,这是殖民者普遍使用的灭绝人性的行径,荷兰殖民主义者不但霸占了我国领土台湾,而且利用台湾作为掳掠中国商船的根据地。据甘为霖《荷兰侵略下的台湾》和《郑成功收复台湾史料选编》等书所载:被荷兰威廉·庞德古海轮掳劫去的中国商船,不但货物被劫一空,而且船上的旅客和水手被运到巴达维亚城拍卖为奴,或从事苦役。1624年10月28日从一条中国帆船上掳走3人。同年11月4日又被俘掳25人。到了第二年五月一日,庞德古海轮已劫掳了数百名中国人。

以上种种事实,暴露了荷兰殖民者对中国人民肆意盘剥和残暴掠劫的罪恶行径,是殖民主义侵略者留下的血腥罪证。

(4)荷兰人统治时期的台湾对外贸易:

荷兰殖民者统治台湾时期的对外贸易,主要是通过掠夺合湾的土特产品,如鹿皮、蔗糖的转卖而获取暴利的。据《巴达维亚城日志》记载:荷兰人入侵台湾之前,“台湾每年可猎取鹿皮20万张。”荷兰人入侵后,“鹿皮一部分运往日本,大部分则被运回本国。1650年,一只长崎的荷兰船。一次就装84890张皮货。”“砂糖除大部分运到波斯外,也有一部分运往日本贸易。由公司运到日本的蔗糖:白糖12340斤,红糖112460斤。”荷兰对波斯最大贸易是台湾的蔗糖。据荷兰记载的综合资料:1639年为18.8万斤,1640年跃增到52.1万斤,1652年增至58.8万斤,1657年又大幅度增至82.9万斤,1661年递升至85.7万斤。自1650年以后几年中,每年蔗糖产量达90万斤,被运到波斯去的就有50万斤。在1657-1661年的最后五年,每年蔗糖产量竞达170多万斤,被运到波斯去的也增至80多万斤”从蔗糖输出这一惊人的数目,可以看出当时台湾的蔗糖生产力水平有了很大的发展

据《台湾岛史》第八章记载:荷兰殖民者对中国的贸易,主要是运出台湾的大米、蔗糖、条、鹿角、鹿脯卖给中国人。再从中国买去生丝、丝绸、陶器、茶叶、药材、黄金等,然后转卖给日本、巴达维亚和荷兰本国。文从巴达维亚输出香料、胡椒、琥珀、木棉、锡、铅等转卖给中国。荷兰人占据台湾期间、对华贸易每年约100万美元、获取暴利达百分之百,以1649年为例:荷兰在东南亚地区对外贸易纯利达182.56万盾中,驻日本商馆占38.5%,台湾商馆25.6%。

据甘为霖《荷兰侵略下的台湾》398页记载:当时荷兰·驻台湾最后一任长官揆一在给公司的报告中说:“由于对华贸易,乃幸运地得到恢复和发展,通过买入大批中国货和卖出福修萨(即台湾)的皮革、兽肉和蔗糖,我们获得了以往任何长官任内所未有过的巨大利润。”

他们就是这样通过掠夺殖民地财富、贱买贵卖、转手倒卖等各种手段获得高额利润,促其资本的雄厚积累。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必然要寻找资源、产地、劳力、产品、市场,因而也就必然要向外扩张,进行殖民侵略。

(5)荷兰殖民者在台湾的宗教及其文化活动:

为了在精神上彻底奴役台湾人民,荷兰殖民者于占领台湾第四年,就派遣大批传教士到新港、目加理湾、肖珑、麻豆、大目降及南部的放索、琅峤等地传教。据《台湾通志》卷三《政事志·外事篇》记载:荷兰首任驻台宣教师甘地究士,自天启七年(1627年)起,在新港社传教获得成就。崇祯六年(1633年)以后,学校亦开放,由宣教师教授A、B、C及《教理大要》。他尤重视教育,初以私人交费开设学校,招收70名儿童,教以罗马字书写土语。其后得到政府资助,逐渐在肖珑、麻豆、大目降等地的宣教所兼设学校,形成宗教和学校并行发展.

当时开设学校分为三部教育:第一部为儿童班,第二部为成人男子班,第三部为成人女子班。(成人年龄以20-25岁为限)据当时官教师的调查报告,在新港、肖珑、麻豆、目加瑄湾、大目降五所学校,共开设儿童12班480人,成人男子6班264人,成人女子12班560人。由此可以想象当时教育之盛况。不过,那时荷兰人在台湾开办的学校,都是以“祈祷集”、“问答书”、“说教集”及“礼拜”之类作为教材的。这仅是一种施行宗教教育的措施,不同于资产阶级一般学校的基础教育。这种宗教教育是当时台湾教育独具的特色,是为荷兰殖民统治服务的。

三、荷兰统治时期的台湾社会经济

列宁说过:“只有把社会关系归结于生产关系,把生产关系归结于生产力的高度,才能有可靠的根据把社会形态的发展看做自然历史过程。”反过来说,也就是社会形态的发展变化,归根结底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程度所决定的。

荷兰殖民者入侵台湾以前,那里的社会经济有两种类型:一类是高山族的土著居民,大部分住居在山村,以狩猎为业,至于耕种农业是很落后的。据《东番考略》和《台湾岛史》记载:高山族人还不懂得牛耕和使用农具。“治畲种术,不识岁时,以树木萌芽为候,山花开则耕,禾熟拔其穗。”在和汉人的交往中,以物易物。可见当时的生产力是很原始落后的。另一类是汉族人住居地区,因为他们都是从大陆移居到那里开垦荒植,这些垦荒者大多是自食其力的劳动者。虽然他们从大陆带去较先进的生产技术和耕作方法,只能是求得温饱的、自供自给的、封闭式的自然经济。

在荷兰人统治台湾这一特定历史时期,他们以东印度公司的名目,垄断了台湾的土地,建立了“结首制”和“王田制”的封建农奴生产关系,发展商品经济,是为其掠夺财富和扩大资本的积累服务的。导致台湾人民在政治上处于被歧视地位,不少台湾人民无辜遭受血腥镇压,在经济上处于依附和奴役地位,在生活上遭受苛捐重税的盘剥。台湾人民处于水深火热之中,虽有心反抗,却无力回天,直至民族英雄郑成功兴师复台,台湾人民才摆脱了荷兰殖民者的统治和经济剥削,进一步开发和发展台湾经济。

《南安文史资料》第十三辑(199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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