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行政主体与中介方良好关系的思考
□廖志添
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服务过程中,存在的法律主体:一是行政主体,二是行政相对人,三是其它主体。如,各级行政服务中心或政务中心,本身没有行政权力,作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桥梁纽带,根据同级党委政府的要求,组织各行政主体派出业务骨干以窗口方式进驻、集中为行政相对人服务;又如,由于行政相对人对申请办理的事项不内行不专业,委托第三方即中介方提供服务。各方法律主体应有序协调,才能形成合力推动发展;否则,就会导致纠纷甚至滋生腐败,贻误事业发展。现就构建行政主体与中介方的亲清关系、推动事业发展提出如下思考。
一、基本情况及存在问题
随着“放管服”和简政放权的不断推进,有所为、有所不为,集中精力抓大事,政府部门即行政主体在加强瘦身的基础上,也把一些事权即原属于行政主体履行的职责放手给第三方即中介方办理,行政相对人可以不受任何干涉、自由地选择有资质的第三方即中介方办理相关事务。针对一些行政相对人存在不内行的问题,犹如当事人委托律师一样可委托熟悉业务的中介方,因此就有一些中介方应运而生,这些中介方作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桥梁和纽带,也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以上都是时代进步、社会发展的必然。
在肯定总体成绩的同时,也必须正视存在的问题——国内极个别地方出现行政主体与中介方之间的不法勾结,导致“办事难”和“办事贵”。当行政主体与中介存在利益输送关系时,行政主体遇到行政相对人前来办事时百般刁难,今天说这不行、明天讲那不对,行政相对人跑了多次后还是一头雾水、无从下手……此时就有很“聪明”的行政相对人花一些钱把事委托给行政主体认可的中介,一旦中介方出面时,行政主体就格外热情、办事效率特别高,原来不行的事都很包容地变成行了……有没有通过中介方就成为重大差别,办事有着冰火两重天的不同结果。
二、明确行政主体与中介方的良好关系
提高行政服务效率,与优化营商环境密切相关。各方法律主体关系清楚,尤其是行政主体与中介方必须保持良好的关系。这个良好的关系,就是若即若离的关系,换言之,就是“亲”与“清”关系。所谓的“亲”字,就是行政主体要提高认识,懂得中介方是接受申请人委托,承担着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行政主体要加强对中介方的指导和服务,采取措施不断提高中介方的服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所谓的“清”字,距离是美,行政主体与中介方要保持适当距离,严守廉洁从政等各项纪律,突出干净,行政主体不向行政相对人推荐或指定中介方,绝对不与中介方形成利益输送关系。
当行政主体与中介方的良好关系形成,犹如机器有了“润滑油”、化学反应有了“催化剂”帮助,政府部门的运转变得更加高效和有质量。在依法治国进程中,中介方不断得到发展壮大,极大地推动了第三产业和服务业发展。依法行政,随着中介方参与程度的加大,政府行使的公权力越来越小、行政相对人的私权力逐渐增大,民主的广度不断延伸、深度不断扩大,小政府、大社会由此形成。反之,中介方做不大,众多中介方没有断奶、与政府部门保持高度依附关系,这不利于第三产业和服务业的发展、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当行政主体与中介方存在不法勾结,导致“办事难”和“办事贵”现象,就成了对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的“绊脚石”。
三、构建行政主体与中介方良好关系的建议
居安思危,防患于未然。目前,我国在地(市)以下已普遍设立行政服务中心或政务中心(以下简称“行政服务中心”),让各行政主体以窗口方式为行政相对人提供行政服务。为防止各行政主体派驻的窗口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窗口人员”)与中介方的不法勾结,导致“审批难”“审批贵”现象发生,派驻单位和行政服务中心共同努力、多措并举,推动行政主体与中介方的亲清关系的构建。以发改窗口为例,与“学史力行,我为群众办实事”以及“再学习、再调研、再落实”活动相结合,就构建行政方与中介方良好关系和提高营商环境、优化投资环境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提高认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市第六次党代会精神,认真学习《中共福建省纪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分地域分领域分层级治“四风”树新风专项工作的通知》以及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文明办《关于分领域分行业打造新风正气福建“名片”的通知》,积极投入全省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单位打造“倾情服务、马上就办”新风正气福建“名片”活动。
二是减少手续。一把尺子量到底,严格执行福建省发改系统“五级十五同”,开展“五减一提升”。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类,不需要行政相对人提供任何手续,以“一趟不用跑”方式提供服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类,凡是行政相对人能够自行编写项目申请报告的,不需要委托中介方编制,凡是能够从证照库提取的手续不向申请人收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类,凡是行政相对人能够自行编写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的,不需要委托中介方编制。与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相配套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节能等手续,由行政相对人选择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方编制的方式。
三是尊重权利。是否选择中介方?如果选择中介方,应该委托哪一家中介方?这是行政相对人的投资自主权之一。举一反三,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得到启发,其它中介事项也是如此的。窗口人员应充分尊重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严以律己,既不指定中介方,更不推荐中介方。窗口人员要利用行政相对人到窗口咨询之际,引导行政相对人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关于印发龙岩市投资项目网上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19]111号文)等规定“优中选强”选好中介方。
四是平等对待。窗口人员在受理和审查、决定环节时,无论是行政相对人自行编写的材料,还是委托中介方编制的材料,类似于中国入世采取内外资一律平等的“国民待遇”原则,采取一视同仁的态度。对于重大复杂的投资项目,如果需要组织专家评审论证时,应要求受委托的龙岩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在评审论证时平等地对待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绝对不能对行政相对人自行编写的项目材料采取歧视态度和行为。对于不合格的申请材料,窗口人员在解释时,不能以是否委托中介方编制为理由,而是要采取“一次性告知”方式,让行政相对人明白具体的事实和理由。
五是适当回避。回避,这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法官不参加司法鉴定就是如此。依法行政,适当的回避是应该的。当窗口人员出席评审会时,一些专家担心自己的意见建议不被审批部门采信而变得保守,对评审质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一方面,市发改委出台制度保障,如《关于印发项目审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发改办[2010]8号)第十条:“窗口人员原则上不参加项目评审会”的规定。另一方面,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各方支持,窗口人员撰写《项目评审与法官断案》在2020年9月21日《》法治栏目发表,为重大投资项目评审论证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扎实基础。
六是保持亲清。“亲”字当头,主要做法:一是中介人员前来窗口咨询业务时,窗口人员应热情履职、主动提供一流服务。杜绝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以“清”字为由,以怕犯错误为借口,对中介人员采取“退避三舍”的做法。二是龙岩行政服务中心举办项目代办人员培训时,窗口派出业务骨干授课辅导,把发改部门办理的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业务知识倾囊相授,为提高中介方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做贡献。“清”字打底,主要有:突出干净、心中有戒,守规矩、保底线,窗口人员与中介方保持合理距离,主动把中介方的请客送礼等列为廉政风险点进行防范。
综上所述,构建行政主体与中介方的“亲”“清”良好关系,打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必须采取内部预防与加强监督相结合。严以律己,各行政主体要把窗口人员与不法中介方的勾结作为廉政风险点进行预防和管控。加强监督,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要充分发挥与窗口行政主体距离最近、监督最直接的优势,积极履行日常管理与监督职责,同时与各窗口的派驻单位以及所属的纪检监察部门加强沟通联系,与群众监督、新闻监督等各种监督织成密密的监督网,把权力牢牢地关在制度的笼子内。